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2年修正)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2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2年修正)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2022年5月26日

  (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内容与管辖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本条例所称就业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内容与管辖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
  (四)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五)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
  (六)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
  (七)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八)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
  (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十)招用童工。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