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9]15号

2009年5月3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