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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
2009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
2009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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