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3号
2023年7月27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2023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湖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中的“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修改为“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湖北实践、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法治保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发挥法治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地方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立法应当尊重和把握客观规律,从本省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解决突出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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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3号
2023年7月27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2023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湖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中的“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修改为“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湖北实践、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法治保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发挥法治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地方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立法应当尊重和把握客观规律,从本省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解决突出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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