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修订)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修订)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修订)

中证协发[2016]251号

2016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是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四条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和预见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包含所有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审慎性原则。证券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判断,保障公司流动性的安全。
  (三)预见性原则。证券公司应加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规模及期限结构变化方面的预测分析,合理预见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协调公司表内外各项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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