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2016年修订)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2016年修订)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2016年修订)

中证协发[2016]251号

2016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 [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
  (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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