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1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和扩大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保护自然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