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益政发〔2017〕20号

2017年12月23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7号)精神,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健全社会化帮扶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目标任务。全面建立“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未成年人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社会关爱保护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责任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照料,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生活或交由无监护能力的一方共同生活,不得虐待、遗弃、侵害未成年人。将孩子委托他人监护照料的父母,在保障其孩子正常生活学习费用的同时,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联系,多见面多交流,多给予亲情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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