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2003年4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的管理,保障开发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黄浦江两岸开发区域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开发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领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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