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89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0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港管理,维护装卸运输秩序,充分利用上海港的码头设施,提高港口通过能力,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范围内拥有码头、浮筒、锚地、装卸平台、水上仓库等港口设施的企事业单位、部队(以下简称专用码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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