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4年1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0号令发布 根据2004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三十条关于“公墓管理费”的规定已被2008年4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停止执行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埋葬地是为当地村民提供的骨灰深埋地。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业务代办处,是指代办公墓墓穴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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