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4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与职业介绍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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