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海塘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海塘,是指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下同)及其护滩、保岸、促淤工程。
  有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无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护滩、保岸、促淤工程的范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前款所称堤防保护范围和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范围,以下统称海塘范围。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海塘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
  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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