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2025年2月21日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17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2025年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海塘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维修和养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海塘,是指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堤防构筑物及保滩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水务部门是本市海塘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管理。
  财政、规划资源、交通、绿化市容、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
  有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无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堤防构筑物、保滩工程的范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前款所称堤防保护范围和堤防构筑物、保滩工程范围,以下统称海塘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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