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正)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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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正)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

2022年11月23日

  (1994年3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2月1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确认新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有关报告材料和其他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六条 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五日前由选举单位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通过大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请假时间不超过一天的,应当经所在代表团团长批准。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代表以设区的市、自治州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驻湘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先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小组会议讨论。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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