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2008年7月1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第四条改为第三条,并修改为:“归侨、侨眷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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