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此文件中《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已被废止。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3月26日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月14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县级市、区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其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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