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3年11月30日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3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坚持权责一致、协同高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对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执法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执法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省规定承接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任务等状况,科学配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并按照规定配置执法装备。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
2023年11月30日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3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坚持权责一致、协同高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对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执法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执法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省规定承接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任务等状况,科学配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并按照规定配置执法装备。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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