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72号),此文件中《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已被废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20号

2022年9月14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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