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
2022年12月29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印发后,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经商财政部,现就下一步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本次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
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
2022年12月29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印发后,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经商财政部,现就下一步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本次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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