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2023〕159号

2023年1月13日

  (2014年12月1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 2018年5月30日根据《关于修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3年1月13日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活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可以人工养殖供食用的禽类动物,包括鸡、鸭、鹅、鸽、鹌鹑等传统禽类和依法可以食用的特种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包括活禽销售、售后宰杀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包括活禽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活禽交易区、活禽零售商店等活禽零售市场。

第三条 本市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逐步实行活禽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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