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2022年12月4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1月23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伟中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等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一、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1995年1月3日粤府〔1995〕3号公布)

  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5年6月29日粤府〔1995〕51号公布,1998年1月18日粤府令第35号第一次修改,2018年1月23日粤府令第251号第二次修改,2019年8月13日粤府令第265号第三次修改)

  三、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2000年9月18日粤府令第60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粤府令第265号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粤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改)

  四、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服务办法(2014年10月27日粤府令第204号公布,2019年12月5日粤府令第269号修改)

  附件2: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一、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7日粤府令第177号公布,2018年1月23日粤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粤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八条中的“《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改为“《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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