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2号

2022年5月26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婚检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删去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五)将本办法中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六)将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对《湖北省邮政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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