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22年修正)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2号
2022年5月26日
(1996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并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资金投入体制,逐步增加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对欠发达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县(含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母婴保健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应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2号
2022年5月26日
(1996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并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资金投入体制,逐步增加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对欠发达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县(含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母婴保健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应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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