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20年修正)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20年8月20日
(1999年9月2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5年8月26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资源共享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统筹解决科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普专家库,完善科普组织网络。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列入工作计划。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协调辖区范围内的科普工作,发挥科普组织的作用,加强辖区范围内科普队伍、科普活动场所建设。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普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引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本条例。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科普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建立全市科普工作统计制度,定期将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普教育工作,督促、指导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在校学生进行科普教育。
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加强科技培训,扶持、建立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促进农业、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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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20年8月20日
(1999年9月2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5年8月26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资源共享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统筹解决科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普专家库,完善科普组织网络。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列入工作计划。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协调辖区范围内的科普工作,发挥科普组织的作用,加强辖区范围内科普队伍、科普活动场所建设。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普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引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本条例。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科普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建立全市科普工作统计制度,定期将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普教育工作,督促、指导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在校学生进行科普教育。
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加强科技培训,扶持、建立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促进农业、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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