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0年修正)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废止第二十条第二款。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0年修正)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20年8月20日

  (1986年10月7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订 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12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在广州市设立。开发区是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国家优惠政策、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区域。

  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开发区内中央、省属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遵循下述原则:
  (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根据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国际经济贸易规则、惯例,依法进行经济技术开发;
  (二)外引和内联相结合,引进先进技术与设备、引进人才和引进先进管理经验相结合,高效益和高速度发展相结合,兴办生产性企业和科研事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重点引进高科技及资本密集型项目;
  (三)引导、带动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和建设,开拓香港、澳门、台湾(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市场和国际市场,为广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服务,壮大广州市国民经济实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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