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2003年5月7日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3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2年12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3年5月7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根据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际经济贸易规则、惯例,依法进行经济技术开发;”
二、第五条修改为:“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土地平整及提供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码头、仓储、学校、医院、环保、生活服务等各项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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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2003年5月7日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3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2年12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3年5月7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根据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际经济贸易规则、惯例,依法进行经济技术开发;”
二、第五条修改为:“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土地平整及提供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码头、仓储、学校、医院、环保、生活服务等各项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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