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此文件中《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此文件中《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2021年9月2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十四部法规作出修改:

  一、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二)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职务技术成果应当依法进行交易,经成果所有权单位允许,方可转让、许可职务技术成果。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所在单位技术权益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许可非职务技术成果,可以利用自己的技术和相关知识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四)将第三十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一)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征用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或者经营场所、生产、生活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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