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7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2007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以及与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本省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改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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