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5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有关部门可以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者非法所得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者非法所得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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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5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有关部门可以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者非法所得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者非法所得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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