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5日公布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文艺事业的繁荣,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 例。
前款所称的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一)从事戏剧,音乐,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等营业演出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二)为营业演出活动提供场所的剧场,影剧场(院),书场,俱乐部,文化宫(馆、站),礼堂,体育馆(宫、场),宾馆(饭店),公园和商场等单位;(三)为营业演出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者进行委托代理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
第三条 本市演出市场实行营业演出许可证制度。
营业演出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营业演出活动应当文明、健康,不得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营业演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依法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破坏依法从事的营业演出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演出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 例的实施,并根据本条 例及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实施细则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二)制订本市演出市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市演出市场的监督、管理及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四)对为繁荣演出市场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五)对违反本条 例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二)根据本市演出市场的发展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市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区、县所属的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的管理和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负责或者参与对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演出活动的日常管理;(四)对为繁荣演出市场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五)对违反本条 例的行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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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文艺事业的繁荣,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 例。
前款所称的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一)从事戏剧,音乐,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等营业演出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二)为营业演出活动提供场所的剧场,影剧场(院),书场,俱乐部,文化宫(馆、站),礼堂,体育馆(宫、场),宾馆(饭店),公园和商场等单位;(三)为营业演出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者进行委托代理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
第三条 本市演出市场实行营业演出许可证制度。
营业演出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营业演出活动应当文明、健康,不得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营业演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依法从事营业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破坏依法从事的营业演出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演出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 例的实施,并根据本条 例及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实施细则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二)制订本市演出市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市演出市场的监督、管理及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四)对为繁荣演出市场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五)对违反本条 例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二)根据本市演出市场的发展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市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区、县所属的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的管理和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负责或者参与对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演出活动的日常管理;(四)对为繁荣演出市场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五)对违反本条 例的行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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