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19年修正)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19年修正)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19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2019年9月25日

  (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建立和完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机制。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
  公安、税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生态环境、文化、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行为。
  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在授权范围内查处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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