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沈政发〔2021〕20号

2021年12月30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20〕4号)精神,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41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应清尽清”的原则,组织市直各部门(单位)对2020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