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沈政发〔2021〕20号),此文件中《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已失效。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沈政发〔2020〕25号

2020年12月30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20〕4号)精神,推进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难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41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应清尽清”的原则,组织市直各部门对1979-2019年期间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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