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改。
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2022年7月29日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省与台湾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开展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以及相关服务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苏台两地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应当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以两岸同胞福祉为依归,助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
第四条 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积极为台湾同胞在本省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学习、就业、创业、生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构建两岸交流合作平台,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各项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台湾同胞权益保障的重大事项。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承担。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和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支持台湾同胞联谊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对在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鼓励台湾同胞依法在本省投资。
......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改。
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2022年7月29日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省与台湾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开展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以及相关服务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苏台两地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应当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以两岸同胞福祉为依归,助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
第四条 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积极为台湾同胞在本省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学习、就业、创业、生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构建两岸交流合作平台,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各项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台湾同胞权益保障的重大事项。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承担。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和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支持台湾同胞联谊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对在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鼓励台湾同胞依法在本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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