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51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2020年12月30日

  (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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