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3号

2022年6月9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2年6月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6月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权限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适用本办法。”
  3.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
  4.将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6.增加一章,作为第四章:“省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增加四条,分别作为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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