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2022年5月26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2年5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整改”修改为“依法处理”。
二、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中的“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2022年5月26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2年5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整改”修改为“依法处理”。
二、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中的“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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