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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60号),此文件中《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已被废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92号
2022年4月21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记录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60号),此文件中《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已被废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92号
2022年4月21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记录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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