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2022年1月7日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试验单位认定

  第五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
  (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
  (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六)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六个月以上;
  (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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