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2022年1月7日

  (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样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经鉴定具有保藏价值的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体液、组织、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质。
  本办法所称保藏机构,是指承担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任务,并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
  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活动用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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