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2022年1月21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31日第1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

  部 长 唐仁健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农村部决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作出修改
  (一)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建立或共享专用的试验基地。”
  (二)对附录Ⅰ作如下修改
  1.将“二、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中的“品种、品系”修改为“转化体”。
  2.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2修改为:“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1个转化体,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3中的“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修改为“应在试验植物的适宜生态区进行”。
  4.删除“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5.10。
  5.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4.1修改为:“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抗虫棉花XY12的安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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