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22年修订)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2022年1月21日
(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加强品种名称管理,保护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业植物品种及其直接应用的亲本的命名,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2022年1月21日
(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加强品种名称管理,保护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业植物品种及其直接应用的亲本的命名,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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