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2010年9月17日

  (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收费方面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收费单位)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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