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5号

1997年10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海军装备修理部,空军、二炮装备技术部,总部有关部局,国防大学校务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为促进军队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支持部队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40号)、《关于军队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7号)的规定,鉴于近年来因军队生产经营管理体制调整和经营形式发生变化,对军队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须予明确,以便于正确执行,并有利于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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