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640号
1994年12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91]财税字18号下发的《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有关所得税的具体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军队企业的范围界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军队企业的成立,必须有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或手续;
(二)企业由军队有关部门投资、资产产权属军队;
(三)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比例上交军队系统,用于弥补军费不足。
......
国税函发[1994]640号
1994年12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91]财税字18号下发的《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有关所得税的具体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军队企业的范围界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军队企业的成立,必须有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或手续;
(二)企业由军队有关部门投资、资产产权属军队;
(三)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比例上交军队系统,用于弥补军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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