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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2021年修订)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
2021年9月29日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器官。
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公民捐献人体器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工作机制,并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2021年修订)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
2021年9月29日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器官。
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公民捐献人体器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工作机制,并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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