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
2021年9月29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一、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第九条修改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2.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退耕还林工作,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首次登记,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3.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4.第十九条中的“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修改为“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第一项中增加“林权证”。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对《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承包、转包、出租、互换、合资合作的方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
2021年9月29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一、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第九条修改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2.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退耕还林工作,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首次登记,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3.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4.第十九条中的“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修改为“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第一项中增加“林权证”。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对《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承包、转包、出租、互换、合资合作的方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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