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48号),此文件已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1998]9号

1998年4月6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福建省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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