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命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命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命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1997]第3号

1997年5月26日

  现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王忠禹

附件: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所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平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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